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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瑞龍天文物理  林協輝量子化學  陳宜斌RT化工(吃飯行)
    張瑞龍天文物理 林協輝量子化學 陳宜斌RT化工(吃飯行) 2021/03/08 20:28

    應考號碼 / 考生姓名
    09UD010058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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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述大一至今求學經驗、轉學動機、學習規劃及未來生涯規劃,文件請繕打並
    用 A4 紙張輸出。
    求學經驗:把最後一個答案公式框起來
    轉學動機:想研究出好的粒子物理學
    Bose 粒子
    1. guage bosons
    2. leptons
    3. light mesons
    4. strange mesons
    5. charmed mesons
    6. charmed, strange mesons
    7. beauty mesons
    8. beauty, strange mesons
    9. beauty, charmed mesons
    10. c 夸克偶素
    11. b 夸克偶素
    Fermi 粒子的重子
    1. 核子
    2. 激態核子
    3. Δ baryons
    4. Strange baryons
    5. Charmed baryons
    6. Beauty baryons
    學習規劃及未來生涯規劃:多查緝書本的時效性與正確性
    因為未來要多以科學觀點考據真實性

    排序 志願選項
    1 物理學系物理組二年級

    2 物理學系光電物理組二年級

  • 陳宜斌殺人未遂
    陳宜斌殺人未遂 2022/04/05 12:16

    この記事の目次
    ドラゴン桜2式「東大合格家庭の10ヶ条」はこれだ!
    その1 一緒にご飯を食べること
    その2 何か1つでも家事をさせること
    その3 適度に運動させること
    その4 毎日同じ時間に風呂に入らせること
    その5 体調が悪い時は無理させず、休ませること
    その6 リビングはいつでも片付けておくこと
    その7 勉強に口出しをしないこと
    その8 夫婦仲を良くすること
    その9 月に一度家族で夕食すること
    その10 この10ヶ条を父親と共有すること
    合格は日常生活の延長線上にある!
    https://study-z.net/7981

  • 陳宜斌間接故意 殺人犯
    陳宜斌間接故意 殺人犯 2022/04/10 19:38

    留在餐館的東西

    兒子帶老父親去一家餐館吃晚飯。

    父親年邁體弱,一邊吃飯,一邊把食物撒在襯衫和褲子上。

    別的食客厭惡地看著他,兒子卻無比平靜。

    吃完飯,兒子毫不感覺尷尬,默默地把老父親帶到洗手間,除去飯渣,擦掉污漬,給他梳理頭髮,戴好眼鏡。

    出來時,整個餐廳的人都靜靜地看著他們。

    兒子結完帳單,帶著父親一起往外走。

    就在此刻,餐館裡的一位老人叫住兒子,問他:「你沒覺得自己留下了什麼東西嗎?」

    兒子回答:「沒有,先生,我沒有。」

    可老人對他說:「有,你給每個兒子留下了教育,給每個父親留下了希望。」

    餐館裡鴉雀無聲。

  •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2022/06/19 15:23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三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文娟律師
            許進德律師
            邵瓊慧律師
      自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九九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重製之「殷非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
    月考前整理」參仟柒佰壹拾貳份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臺北市○○街○段○號五樓「陳建宏化學家教班(登記名稱:誼儒文理
    短期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趙麗玉),該補習班以向學生收取
    費用,而教授高中二、三年級之物理、化學及生物課程為經營項目。詎乙○○為
    招攬學生,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在「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內,將甲
    ○○(筆名楊明)所創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
    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著作,影印後重新編排,並打字貼上「殷非凡英文家教班
    高一化學月考前整理」、「陳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化學班」、「本
    班連續四年蟬連全國化學榜首」、「陳建宏化學家教班」、「臺北市○○街○段
    ○號五樓(00)00000000、00000000」等文字,製作「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
    前整理」講義共四頁(計二張,詳如附件二所示)後,影印三千八百份,而以重
    製之方式侵害甲○○之著作財產權;旋於翌日上午十時許,將該等重製完成之「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送至台北市○○○路○○號四樓「殷非
    凡英文家教班」,放置於教室門口,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使用,而以移轉所有權
    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甲○○之著作財產權。迄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下
    午五時許,乙○○接獲詹智昇有關甲○○主張上開講義侵害其著作權之通知後,
    旋於同日傍晚取回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
    二、案經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均係自訴人甲○○所編寫之語文著作,業
    據自訴人提出「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衡以
    該等重點整理在於介紹與「水」有關之化學知識,其區分「自然水處理法」及
    「水污染和檢驗」二單元,以文字、符號逐一介紹「水的淨化」、「硬水的軟
    化」、「水的純化」及「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清潔劑在水中造
    成的污染」、「廢熱的污染」、「無機化學品的污染」等內容,無論自知識之
    整理、編排,或文字之使用觀之,均可知係經過作者相當程度之精神作用,始
    可創作之作品,該等題目詳解則利用化學式及文字說明,詳細解說各該題目之
    解答由來,其精神作用顯然亦達相當之程度,而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
    ,因此上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自屬自訴人所創作而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
    文著作,並無疑義。
    (二)被告乙○○承認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實際負責人,為替該家教班宣傳,影
    印製作上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三千八百份後,送往「殷非凡
    英文家教班」,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免費取閱;經核對被告乙○○所製作之「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除自行變更部分重點整理之項目符號及題
       目詳解之題號之外,其餘全部內容均與「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
       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之內容相同,甚至字型、字體大小、文字
       間隔、行距、選用符號等,均一模一樣,明顯係自「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
     )」一書剪貼編排,更改部分項目符號及題號後,製作所得之講義等情,有「
    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本及「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一份
    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乙○○辯稱:伊當時並不知道是甲○○老師的、不是故意
       引用自訴人資料云云,並不足採;此外,並有證人即「殷非凡英文家教班」班
       主任詹智昇於原審之證詞,及被告乙○○出具之聲明書影本一紙在卷足稽;是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係重製自訴人所創作「楊明化學高
       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語文著作之重
       製物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被告乙○○重製「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進而贈閱不特定學
    生之目的,在於替其本身經營之「陳建宏化學家教班」宣傳一節,業據其供述
    在卷,核與該講義上印有「陳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化學班」、「
    本班連續四年蟬連全國化學榜首」等宣傳文字,及「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地
    址、電話「臺北市○○街○段○號五樓(00)00000000、00000000 」之情形
    相符;參諸自訴人所創作前開著作之性質係供補習班教學營利使用,「殷非凡
    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全部內容均係重製於自訴人上開著作,且重
    製範圍占「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同一單元內容之比例亦屬非低,顯然
    足以對於「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之潛在市場產生影響等情,被告
    乙○○之重製行為非屬合理使用,其係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之事實,自亦堪認定。被告重製前揭講義後,放置於前揭家教班門口,贈送予
    不特定之學生無償取用,為非意圖營利之重製行為。
    二、論罪:
      被告乙○○犯罪後,著作權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其非意圖營
     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之行為,原由舊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所規範,新法改
    由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
    份數超過五份」處罰,比較舊法與新法之刑度,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爰依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處斷。被
    告乙○○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散布份數超過五份之低
    度犯行,為其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
    五份之高度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上訴後,業於本院
    與自訴人達成和解,經自訴人具狀陳明,原審不及審酌,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指
    摘原判決量刑太重為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及沒收:
    爰審酌被告乙○○重製自訴人甲○○著作物之份數雖高達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然
    其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許接獲證人詹智昇有關自訴人主張上開講義侵
    害其著作權之通知後,旋於同日傍晚取回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等情,業據證人
    詹智昇於原審證述明確,並有收據影本一張在卷可稽,堪認犯罪所生損害尚非嚴
    重,又其犯罪之動機在於利用自訴人之著作製作講義,達其宣傳「陳建宏化學家
    教班」之目的,而非銷售自訴人著作之重製物直接牟利,犯罪之動機、目的尚非
    惡劣,及犯罪後已與自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乙○○重製之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係其犯修正後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因犯罪所得之所有物,爰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
    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贈送予不特定學生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
    前整理」講義八十八份,已非屬其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前段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陳 晴 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
    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伍份,或其侵害總
    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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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自 字第 399 號判決(92.09.23)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 上訴 字第 3832 號判決(93.03.25)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91、98 條(92.07.0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92.06.25)
    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92.02.06)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2 條(82.02.05)

  • 您的暱稱 ...
    您的暱稱 ... 2022/06/19 16:0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提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樹聲 ...........
    樓(現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4D病房467-01住院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人誤告丟東西到樓下去,但沒有這回事。為此,爰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
    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8 條第1項、第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第41條第1 、2 、3 項、第42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110 年3 月15日起予以緊急安置,經鑑定醫師鄭勝允、鍾安妮於同日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仍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許可,衛生福利部於110 年3 月17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0 年3 月17日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用適用)在卷,而本院調取之急診病歷、病程紀錄、住院護理紀錄,未發現有與強制鑑定結果明顯矛盾或不符之處,足認強制住院之法律依據及法定程序均為合法。
    (二)聲請人過去之診斷為妄想症、思覺失調症,近年來多次因為幻聽、被害妄想(自己是台灣領導人、共產黨要密謀害自己)合併攻擊破壞等危險行為(從家中向下丟擲物品、在家縱火、於馬路上攻擊路人)而多次於本院及萬芳醫院精神科自願住院與強制住院,出院後多拒絕服藥、亦拒絕門診或居家治療追蹤,上次住院為109 年8 至10月,因在家中縱火於萬芳醫院精神科強制住院,出院後亦拒絕服藥與相關追蹤,獨居於家中,精神病症狀持續,在社區多干擾行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110 年3 月15日診斷證明書在卷,足認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符合強制住院之發動對象。而鑑定醫師鄭勝允認為,聲請人於萬芳醫院出院後,拒絕服藥及相關追蹤,獨居於家中,精神病症狀持續,在社區多干擾行為,於110 年3 月14日在自家九樓向下丟擲鐵鎚等物品,由警方強制就醫至本院,於急診留觀期間態度防備,言談多精神病症狀內容,行為多自語比劃,致有傷害他人之虞,鑑定醫師鍾安妮認為聲請人於109 年10月強制住院出院返家後,拒絕服藥、返診追蹤、居家治療、精神病症狀持續,於社區多干擾行為,大叫,在家中塗大便,於110 年3 月14日於九樓向外丟擲鐵鎚,警方強制送醫至本院,於急診會談時,言談防備且鬆散,多被害感,自言自語,對於自身行為不願多做解釋,考量病患精神病症狀明顯,且有傷人風險,建議住院,有傷害他人之行為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用適用)在卷,足徵聲請人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符合強制住院之發動要件。
    (三)聲請人固於110 年3 月19日本院調查時陳述:(聲請人於何時、何地遭何人送至醫院?)我在家有一些噪音,結果就有人來撞門,撞門以後,警察就來抓我,抓我之後,有人說,里長報警說我亂丟東西所以警察來抓我,但我沒有往外丟東西,在家裡些噪音,並不犯法等語,有110 年3 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然查,木柵派出所員警於110 年3 月14日巡邏時,接獲指示鳳來儀社區有民眾從高處往下投擲鐵鎚,已有民眾物品遭破壞,好在沒傷害到人,經員警到場後,保全告知是九樓聲請人投擲,故員警至聲請人家中,但聲請人不開門,裡面傳出鐵器敲打的聲音,員警擔心聲請人會有傷人之虞,詢問保全及木柵里里長,里長表示聲請人多次進出松德院區,有精神疾病,致電給聲請人之妻,聲請人之妻同意將聲請人送醫,也同意員警破門而入,於是請鎖匠到場,但鎖匠無法開門,只好請消防隊破門,進入後,聲請人以平靜坐在椅子上,員警向聲請人表示要送聲請人去醫院,聲請人同意並自行走向擔架坐好,過程平和等情,有木柵派出所110 年3 月22日職務報告、員警工作紀錄簿為憑。已有相當理由可信聲請人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四)參以,聲請人之妻於110 年3 月19日向醫院社工表示:聲請人應該接受治療,干擾鄰居太久了,整天吵鬧,鄰居不堪其擾,已報警處理,每天拿棍子出門,拿鐵鎚往外丟,整個房子弄得到處都是大便,把大樓保全弄到要去看精神科門診等語。聲請人之子賴大業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表示:對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無意見,聲請人應先治療,再看醫院評估,目前不適合出院等語。聲請人之子賴大中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聲請人強制住院,不同意聲請人出院等語。聲請人之兄賴樹人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表示:現在住院治療對聲請人、對大家都好,至少一段時間再出院,聲請人不肯自己吃藥,只有住院吃藥情緒才會緩和,不住院怕會有更不好的事發生,希望讓他住院緩和不要亂想等語。顯見聲請人現因精神症狀影響,難以期待其為合於自己最佳利益之醫療決定,而現無可替代強制住院之其他保護措施。
    四、綜上所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3 項予以強制住院,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提審法 第 1、9 條(103.01.08)
    精神衛生法 第 3、41 條(96.07.04)

  • 打女生頭的殺人犯(陳宜斌)
    打女生頭的殺人犯(陳宜斌) 2022/08/01 07:01

    金曲獎得主操刀 林智堅曝光競選主視覺 藍議員諷:複製貼上?
    蔡依珍
    2022年8月1日 週一 上午3:33
    金曲獎得主操刀,林智堅曝光競選主視覺影片,卻遭藍議員諷是複製貼上。(翻攝自林智堅臉書)
    金曲獎得主操刀,林智堅曝光競選主視覺影片,卻遭藍議員諷是複製貼上。(翻攝自林智堅臉書)
    金曲獎得主操刀,林智堅曝光競選主視覺影片,卻遭藍議員諷是複製貼上。(翻攝自林智堅臉書)
    金曲獎得主操刀,林智堅曝光競選主視覺影片,卻遭藍議員諷是複製貼上。(翻攝自林智堅臉書)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將於8月1日在桃園市長鄭文燦和立委鄭運鵬等人陪同下,公布「競選團隊及主視覺」,但晚間搶先在臉書公布43秒的主視覺影片,由金曲獎得主聶永真操刀,主「年輕桃園、堅定向前」。但影片曝光後引發藍營頻吐槽:「是複製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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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部瑪利亞都說愛了!愛了!夏天就是要微露肩肌膚,純白洋裝仙氣涼氣滿滿,好看又遮肉肉的多款推薦,小心點進來準備荷包破洞!

    林智堅指出,這次邀請到「永真急制 Workshop 」的設計師聶永真,和「燻雞」陳聖智設計競選主視覺。向前的箭頭,是山岳的稜線、是海浪的波紋、是飛機的機翼、是廟宇的飛簷,也是爸媽牽起孩子時的雙手。

    林智堅表示,每一個箭頭,都有著不同的色彩,就像桃園這座包容多元的城市,熱情溫暖,有最草根的生命力,也是面向世界的國門之都。

    林智堅還說,山巒疊嶂、波光粼粼,一個箭頭接著另一個箭頭,讓幸福的桃園一棒接一棒!下一個黃金十年,桃園,堅定向前!

    不過國民黨桃園區議員參選人凌濤凌濤隨即在臉書發文問:「怎麼又是複製貼上?Ctrl C+ Ctrl V?」

    凌濤說,林智堅的英文競選標語最早是「Keep Going」,卻被發現跟李眉蓁「Keep Going」一模一樣。上次被說抄襲之後,這次竟然就改成「Get Ahead」。

    凌濤附上3張照片說,新發布的視覺,看完腦中就只浮現「複製貼上、複製貼上、複製貼上、Ctrl C+ Ctrl V、Ctrl C+ Ctrl V、Ctrl C+ Ctrl V」,諷刺:「怎辦?是什麼問題?」

  • 兇手蔡富華
    兇手蔡富華 2022/08/01 15:25


    吳景欽/【林智堅論文門】抄襲與否誰來認定
    2022年08月1日 08:00
    ▲▼林智堅市長參選人說明碩士論文記者會。(圖/記者周宸亘攝)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深陷論文抄襲風暴。(圖/記者周宸亘攝)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碩士論文因涉及抄襲疑雲,致使中華與台灣大學,分別啟動學術倫理調查。只是在審議結果出來前,除總統府發言人出面指出,學術倫理委員會不能直接認定抄襲與否外,相關當事人也發出聲明,而林前市長本人更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提出時序圖表、電子郵件等資料,以證明自己碩士論文的原創性。對於抄襲與否,到底誰能認定?

    在此次論文抄襲案中,各方所發表的聲明,到底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由於這些聲明往往是在事件爆發後,由利害關係人所發出,這就無法避免道德風險,致皆屬於所謂傳聞證據,實連提出於法庭的資格都無。故這些聲明於法庭之上,就只能是待證事實,無任何證明的效力。

    傳聞證據若要具有提出於法庭的資格,必須考慮到是否具有特別可信性。以文書為例,若具有常規性、持續性或格式性,且於做成時,無預視到未來可能用於法院之上,實就具有特別可信性。故以涉及抄襲的判斷來說,若兩本論文在實質相似,必先推定後發表者抄襲前發表者,但因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原則,不以發表為必要,故後發表者若要主張原創,就得提出比先發表者更早完成的證據,且兩者曾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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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此的舉證並非容易,尤其在電腦化時代,任何檔案的存取日期都可修改,如何證明提出的原始檔是做成於過去,而非現在所修,也是一大難題。如果要拿出原創檔案,有相當的困難度下,當事人可否找公證人為公證,就可因此讓人信服此等文書為真呢?

    根據《公證法》第36條,經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所認證之文書,視為公文書,看來似乎具有鐵證如山的證明力。惟公證屬非訟程序,僅有請求認證的一造,並無相對人存在。而公證人雖須查明文書真假,但僅能為形式審查,再加以文書若涉第三人,也不可能給予辯駁之機會。故在《公證法》第103條,才有必須真實陳述及負擔虛偽陳述的法律責任之具結義務。

    也因公證文書的產生未經實質審查,故《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及第358條第1項才規定,視為公文書者,或經本人簽名、蓋章、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者,推定文書為真正。換言之,公證文書即便視為公文書,卻因是基於提出者的片面資料所生,就僅能是推定,而非具有絕對真正的效力。

    依此而論,林前市長所提的公證文書,僅在形式上推定為真正,仍可以反證推翻。又此等公證文書,乃是在抄襲風波爆發後,針對特定目的所為的認證,就存有一定的道德風險。甚且,公證文書所推定者,乃是這些文件本身的真實性,但目前所爭執者為是否抄襲,即兩本論文必須比對之問題,這也不在公證效力的範圍內。更何況,遭指涉抄襲者,亦可提供相關資料去公證,來取得相類似的認證文書。

    因此,是否抄襲仍有待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只是審議的過程並不公開,無論做出何種決定總會引發議論。而若審議結果認定抄襲,學校因此為不利處分,如撤銷學位,當事人還可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若訴願未果,還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便敗訴,更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為最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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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此而論,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確實非具有最終決定性,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對於此類委員會的審議,因具有專業性,故大學、教育部,甚至行政法院,除非有足以動搖其可信與正確性的理由,否則就應尊重其判斷。這也代表著,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就算不是最終決定,卻也難在後續程序加以推翻。

    只是行政救濟的過程必然漫長,就顯得緩不濟急。而因侵害著作權,除有民事責任,亦有屬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就可由主張論文原創者,如林智堅前市長,對發表在前的論文或報告者,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並附帶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若能如此,即可藉由法院的公開審判,將相關文書、檔案等,攤在陽光下受第三方檢驗,亦使被告有詰問與陳述之機會,而非處於絕對挨打的局面,就可免於自證清白、強勢壓弱勢之指摘。如此的審判必然受到民眾矚目,不啻是替即將於明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讓全民先熱身。

  •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2022/08/29 20:30

    【詐騙】衛福部的紓困補助郵件?當心釣魚連結!你的網銀可能會被登入 2022/8/5 你可以先知道: (1)釣魚連結附的網址是假的衛福部網站,如果不小心填寫個資,詐騙集團就能登入你的網銀把錢轉走。 (2)請認明政府網站的網址後面是「 .gov.tw 」,而非「 gov.tw 」,務必留意 gov 前面是否有「.」。 (3)「紓困 4.0 精進方案」申請已在 2021 年截止。

    MyGoPen查證參考:
    https://www.mygopen.com/2022/08/fake-gov.html?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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